销售和交货条款

I. 一般信息

1. 以下销售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我们的报价、交付、服务以及我们业务经营框架内的其他法律行为。 误差协议和本 GTC 及附属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们的有效性在此受到质疑。 如果在未进一步明确反对客户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或接受付款,则这些条款和条件也不适用。

3. 议定的由 ODU 供应的产品的质量应完全由 ODU 订单确认中提及的 ODU 图纸和图纸中包含的规格确定。 如果细节已遗忘在图纸上,更改请求必须在收到订单确认后 3 天内送达我们。 否则就不能再将其考虑在内。 请注意,变更请求会导致我们的生产准备工作发生变化,因此可能无法在约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变更请求。 对产品的其他说明或要求只有在我方以文本形式向客户确认后,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4. 我们保留所有图纸、设计、成本估算等的所有权和版权。 未经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第三方不得访问或修改这些内容。 如果没有下订单,必须立即退回所有文件。

II. 报价、交货、风险转移

1. 报价的有效性以我们书面报价中的信息为准。 通过下订单,客户做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声明,即他希望购买所订购的货物。 通过订单确认,我们接受客户的合同提议。 在工作准备部门内部明确生产可能性后,我们会尽快发送订单确认函。 验收可以通过订单确认书或向客户交付货物的书面形式进行。 我们的销售人员无权在签订合同时做出超出合同文本内容的口头附带协议或口头保证。

2. 我们保留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技术更改以及形状、颜色和/或重量更改的权利,除非在合同或相关图纸中约定了质量要求。 我们还保留在技术进步过程中进行误差更改的权利。 客户不能因此对我们行使任何权利。

3. 交货方式为工厂交货。 除非在文本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发货人应为客户。 我们的服务是客户的债务。 货物发出后,损失风险即转移给客户。 如果约定了运费已付的交货方式,这一点也同样适用。 如果客户愿意,将为交货购买运输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 发货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由我们合理酌情决定,我们不保证采用最便宜的运输方式,除非客户以文本形式明确指定发货方式。

4. 根据德国税法,在向其他欧盟国家供货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向税务机关证明,位于其他欧盟国家的客户确实收到了我们的货物。 因此,客户承诺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以短信形式向我方确认已收到我方交付的货物。 该确认函必须注明客户名称、注册办事处、客户编号以及订单和发票编号。 部分交货的收货也必须逐一确认。

5. 如果我们应客户要求取消订单,客户应承担截至此时所产生的费用,但至少为发票价值的 5%。 在个别情况下,客户可以选择证明损失较小。 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均为客户的专有财产,不得转让。 如果我们发现客户的信誉受到质疑,特别是客户的银行不兑现支票或客户暂停付款,我们有权撤销合同并立即宣布所有未付发票金额到期,即使支票已被接受用于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有权要求预付款或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退出延期付款或延长付款期限。

III. 框架协议

应客户要求,我们提供的合同中,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订购货物数量不会立即交付,而是按照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交付批次,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交错交付(框架协议)。 在框架协议中,订购的数量从一开始就具有约束力,客户最迟必须在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期限结束前提货。 如果到期限结束时仍未叫停,我们将在期限结束后最多 3 个月内为客户库存未叫停的数量。 我们保留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开具发票的权利,金额为货物净值的 5%。 客户保留证明我方因仓储而降低成本的权利。 

如果客户在这 3 个月内没有取消存储的数量,尽管我们以文本形式提出了要求并设定了宽限期,但我们保留在 3 个月到期后在客户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权利,费用由客户承担。 货物一经交付即到期的付款。

IV. 交货数量

所有交货,包括当前交易中的部分交货,均应视为独立合同。 它们是单独开具发票、单独到期付款的,对其他交货没有影响。

V. 交货日期、延误赔偿

1. 我们订单确认中的信息适用于交货日期或交货周的说明。 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下订单时我们不了解的情况造成的,且我们对此不承担责任,则交货期应合理延长。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类似事件造成的延迟交货,即使是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内,我们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尤其包括罢工、停工、官方命令或类似情况,即使这些情况发生在我们的供应商身上。

2. 如果货物已从我方库存装车,或因客户未及时提供运输工具而无法及时装车(验收违约),也应视为已遵守交货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意外丢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应在通知供货时转移给客户。

3. 如果由于我方原因导致交货期延长,客户有义务以书面形式为我方设定 4 周的交货宽限期。 只有在宽限期到期时才会发生违约。 如果由于我方责任的原因而未遵守书面保证的有约束力的交货期,则客户可要求延迟赔偿,每延迟一周赔偿 0.5%,但总额不得超过受延迟影响的交货发票价值的 5%。 除非由于我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否则客户不得就延迟交货提出任何进一步索赔。

VI. 价格、包装

包装将按成本价单独开具发票。 包装将不予收回。 我们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发票上将按开票当日的法定费率单独列示。

VII. 付款条款

1. 付款应汇入我方指定的详细账户,不得扣款。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否则应在收到发票后 30 天内支付货款。

2. 付款期到期后,客户即为违约。 在违约期间,客户应支付违约利息,利率为欧洲中央银行(ECB)基准利率上浮 8 个百分点。 我们保留在个别情况下证明和主张因延误造成更高损失的权利。

3. 我们没有义务接受支票而不是银行转账。 如果接受支票,只有当支票已不可撤销地记入我方贷方时,才视为付款。

4. 只有在反索赔已依法成立或无争议的情况下,客户才有权抵消、扣留或减少我们的付款要求。

5. 即使客户的付款条件另有规定,我们也有权先用客户的旧债抵消付款。 如果由于客户违约或其他违反义务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利息索赔或费用,我们有权首先用费用抵消付款,然后用利息索赔抵消付款,最后用本金索赔抵消付款。

VIII. 保留所有权

1. 已交付的货物(预留货物)仍为我们的财产,直至我们对客户因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均已得到满足。

2. 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加工或混合所交付的货物,但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将因转售、加工、混合或与所购货物相关的其他法律依据(尤其是保险合同或未经授权的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我方,转让金额为与我方商定的最终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客户为履行工作和服务合同或工作和材料合同而使用应被视为等同于销售。

3. 保留所有权的范围还包括通过加工、混合或连接货物而产生的产品的全部价值,这些加工过程是为我们进行的,因此我们被视为制造商。 如果在加工、混合或与第三方货物连接时,第三方的所有权仍然存在,我们将按照这些货物的客观价值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 如果我们的所有权因货物连接或混合而失效,客户在此将其对新存货或物品应享有的所有权或期待权转让给我们,转让金额以我们所交付货物的发票价值为限,并应免费为我们妥善保管。

4. 只要我们未撤销授权,客户有权从转售中收取索赔。 只要客户履行了对我们的付款义务,我们就不会自行收取索赔。 客户有义务在收到第一份书面请求后通知我们所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并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如果客户拖欠款项,我们有权直接向第二位客户(债务人)主张转让给我们的债权。 在这方面,客户有义务向我方移交所有发票、催款单、交货单等我方为执行所分配的索赔要求而需要的物品,并向第二客户提供所有有助于执行我方所分配的索赔要求的声明。

5. 如果客户拖欠我方货款、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而陷入付款困难或未适当履行对我方的合同义务,我方有权撤销客户在第 2 条框架内的转售授权,并立即收回转让给我方的债权。 如果针对客户资产申请破产程序、暂停所有付款、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 807 条签发宣誓书或客户公司所有权发生与付款困难有关的变更,则转售和收取转让给我们的债权的授权将自动失效。

6. 客户应为我方免费保管我方(共同)拥有的物品,并为其投保火灾、盗窃和其他常规风险险。 客户应将我们(共同)拥有的货物与他的其他货物分开库存,并将我们对货物的(共同)所有权记录在案,不得有任何疑问。

7. 客户不得抵押或转让所交付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如果我们的财产权被第三方扣押或受到任何其他损害,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和我们确认财产权。 客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中我方胜诉后的剩余费用。 如果第三方无力偿还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771 条提起诉讼的法庭和庭外费用,客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 如果客户违约,尤其是拖欠货款,我们有权收回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特此同意收回货物。 客户放弃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并允许我们进入保留货物所在的场所。 只有在我们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收回货物才构成取消合同。 退货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由客户承担。 客户只有在全额支付货款和所有费用后,才能在没有明确声明取消的情况下要求交付收回的货物。 尽管客户仍有义务付款,但我们有权使用退回的货物。 这可以通过私下出售或以市场价格(可变现收益)或以合同价格(减去所有回扣、折扣和其他减免,再减去 30% 的价值)的信用证来实现。

9. 如果我们有权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的价值超过所有担保债权金额的 20 % 以上,我们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合格释放相应部分的担保权益;我们有权选择不同的担保权益进行释放。

IX. 工具

如果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转让我方为生产向客户提供的货物而开发、制造或采购的工具的所有权,则这些工具仍归我方所有。 客户不得要求转让工具本身的所有权,即使这些工具的开发、制造或采购成本得到了部分或完整性的补偿。

X. 保证

1. 保修期从风险转移之日开始,12 个月后结束,与运行时间无关。 保修期较长的明示保修承诺不受此影响。

2. 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任何缺陷、短缺等情况(§ 377 HGB)。 在收到货物后必须立即报告可识别的缺陷,在发现隐蔽缺陷后必须立即报告。 否则不得提出保修要求。 如果用货运车辆交货,则必须在交货单和托运单上注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可识别损坏,并由司机签字确认。 客户必须给我们机会自行确定是否存在缺陷。

3. 我方应自行决定通过修理或更换的方式对缺陷承担粘附责任。 如果后续履行失败,客户原则上可自行决定要求降价或撤销合同。 如果只是轻微缺陷,客户无权取消订单。 如果客户取消合同,则无权就缺陷造成的损失提出额外索赔。 如果客户在后续履行失败后选择损害赔偿,在合理的情况下,货物仍应归客户所有。 赔偿金额应仅限于购买价与瑕疵品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违约是恶意造成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4. 投诉必须先付运费寄回给我们。 在出现缺陷的情况下,我方有义务承担修复缺陷所需的一切费用,尤其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 如果由于将所购物品运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费用增加,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如果不存在保修情况,客户应承担检测费用(如适用,专家意见),包括所有辅助费用(差旅费、过夜费等)。

XI. 损失索赔

1. 我们对各种损害赔偿要求负责,特别是因违约、失职和未经授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 823 ff.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2 条的规定,如果我们、我们的雇员或代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如果因伤害生命、肢体或健康、担保或违反重要合同义务而造成损害,我们也应承担轻微过失的粘附责任。 在违反实质性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应仅限于根据货物类型可预见的、合同典型的、直接的平均损失。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我们的员工和代理机构的违约行为。 违反无关紧要的合同义务的责任除外。

3.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按照合同使用货物时侵犯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效且在交货时已经公布的工业产权,则我方应对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承担粘附责任。 如果我方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模型或其他说明或信息生产交货产品,并且不知道或无需知道与我方开发的产品有关的工业产权因此受到侵犯,则不适用本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犯产权行为承担粘附责任。 他有义务立即通知我们他所知道的任何可能或涉嫌侵犯产权的情况,并赔偿我们的第三方索赔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4. 产品责任法》和《德国民法典》第 478 和 479 条规定的责任(最后卖方追索权)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5. 我们不承担其他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每起案件的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2,000,000.00 欧元。

XII. 管辖地、适用法律

交货和付款的履行地和管辖地为 Mühldorf am Inn。 不过,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居住地起诉客户。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XIII. 数据存储

根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第 33 (1) 条的规定,我们特此通知您,我们已将您的数据存储在我们的 IT 系统中,用于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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